一、采购条件
废钢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,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。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,现就上述项目进行网络反向竞价采购。
二、项目基本情况
1.采购人: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
2.项目名称: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废钢(一级破碎料)采购项目
3.项目编号:1PSL20250227
4.项目概况:为保障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生产需求,对一级破碎料进行采购。
5.供货期: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日。
6.最高控制价:以竞价开始时间前30分钟系统公布价格为准。
7、质量要求:
堆比重≥1.3吨/m³,钢模板、废旧汽车、车架及≥2㎜废钢破碎料为主(厚度不足占比≥10%,退货)
技术要求
7.1 炼钢对外购废钢铁的技术要求
7.1.1 废钢铁应表面清洁干燥,不混入油污、泥沙、水泥、耐火材料、橡胶和炉渣等杂物,杂质含量要求见表1。
表1 杂质含量
油脂类 | 涂料类 | 土沙 | 木材 | |
≤0.002% | ≤0.005% | ≤0.1% | ≤0.1% |
7.1.2 废钢铁的单件最大重量不大于1200kg。
7.1.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,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%。
7.1.4 废钢铁中不准有两端封闭管状物、封闭容器、易燃、易爆物、废旧武器及有毒物品。
7.1.5 废钢铁不准含有放射性物质,严禁混有医疗废物;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.46μSv/h。
7.1.6 废钢铁中不得混有铁合金。严禁混入铜、锌、铅、锡等有色金属。
7.1.7 废钢铁中不得含有镀锌板等废钢。
7.1.8 废钢中不得有废铁、地条钢等。
7.1.9不允许有成套的机械设备、铸铁件、合金件及结构件。
7.1.10 密闭件必须按要求对向或轴向切开,内部不准带有水、油、易燃易爆等物质。
7.1.11 废钢铁的及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/T 4223中的熔炼用废钢相应规定
7.1.12 卸车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,比如夹杂、油污过大等情形。经生产、采购及废钢验收科确认,视情况加扣1-5吨、退货处理。
质量要求:堆比重≥1.3吨/m³;堆比重<1.3吨/m³时,整车拒收;厚度要求≥2mm。每车随机取样进行厚度测定,厚度小于基准要求1/2的直接扣除。
7.2破碎料中严禁混入易拉罐、滤清器、小油漆桶废钢、彩钢瓦、镀锌料外,一经发现,按实际混入量的20倍扣杂。
7.3表面有油漆或含锈(自然锈蚀)的破碎料占5%-40%时,按0.2t-2t扣重;超过40%时按2t-10t扣重。
7.4 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已卸车重量(视为故意掺假):
7.4.1 每车杂质总量(需筛分的为筛下物比例)≥5%的;
7.4.2 故意在管状、容器等形状废钢件中加入水泥、石块等杂物的(比例<3%);
7.4.3掺入地条钢,≤1200kg的按实际数量扣除;>1200kg的视为故意掺杂,扣除本车重量;
7.4.4含有成层状、堆状等低级别料型、非钢物质(土、沙、石块等)的或含有钢渣的,由该料型验收人员初步判定后,再由其他验收人员、纪检监察室共同复核。复核确认后,认定为故意掺假。
7.4.5 其他故意掺假的行为。
7.5 破碎料中筛除杂质后混有(如钢丝绳、铸铁管道、再生铁、火烧铁(炉条、炉篦、热风炉管、垃圾焚烧件等,外观要求:满锈、红黑色判定为火烧铁)、渣铁、渣钢、生铁篦子、铁合金、有色金属、矿粉、切割渣、铁砂、油污、橡胶、珐琅、锈土、水泥、泥沙、生活垃圾、碎料(要求统料以下的铁钉、瓶盖、细铁丝、铁皮等细碎料)等)杂质,每车杂质总量≤100kg,按杂质实际重量扣重;100kg<杂质总量≤300kg,按杂质实际重量2倍扣重; 300kg<杂质总量≤500kg 按杂质实际重量5倍扣重;杂质总量>500kg视为故意掺假,扣除本车已卸车重量。
7.6 如遇潮湿或雨雪天气,可视情况对水分进行扣杂,当车厢积水严重时,可暂缓卸车,待积水排尽后,再行卸车。
7.7 密封件、爆炸物等危险品处罚准则。
7.7.1 高度危险物品,如混有雷管、炸弹、炮弹、子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,直接没收并交由安全部处置。
7.7.2 中度危险品(长度大于30cm或直径大于10cm),未加工或加工不彻底(未按要求对向切开或轴向)的大中型密封件,如氧气瓶、乙炔瓶、液压缸、液化气瓶、各种汽包、灭火器、千斤顶、减震器、大托辊、机械密封件、两头封闭的钢管等,带油、水、易燃液体的油桶、油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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