采购条件
废钢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,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。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,现就上述项目进行网络反向竞价采购。
二、项目基本情况
1.采购人: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
2.项目名称: 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 废钢(钢筋压块) 采购项目
3.项目编号: GJYK2024092001
4.项目概况:为保障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生产需求, 对 钢筋压块 进行采购。
5.供货期 :签订合同后 3个日历日 。
6.最高控制价:以竞价开始时间前30分钟系统公布价格为准。
7、质量要 求:
7.1 废钢铁应表面清洁干燥,不混入油污、泥沙、水泥、耐火材料、橡胶和炉渣等杂物,杂质含量要求见表1。
表 1 杂质含量
油脂类 | 涂料类 | 土沙 | 木材 |
≤0.002% | ≤0.005% | ≤0.1% | ≤0.1% |
7.2废钢铁的单件最大重量不大于1200kg。
7.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,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%。
7.4 废钢铁中不准有两端封闭管状物、封闭容器、易燃、易爆物、废旧武器及有毒物品。
7.5 废钢铁不准含有放射性物质,严禁混有医疗废物;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.46μSv/h。
7.6 废钢铁中不得混有铁合金。严禁混入铜、锌、铅、锡等有色金属。
7.7 废钢铁中不得含有镀锌板等废钢。
7.8 废钢中不得有废铁、地条钢等。
7.9不允许有成套的机械设备、铸铁件、合金件及结构件。
7.10 密闭件必须按要求对向或轴向切开,内部不准带有水、油、易燃易爆等物质。
7.11 废钢铁的及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/T 4223中的熔炼用废钢相应规定
7.12 卸车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,比如夹杂、油污过大等情形。经生产、采购及废钢验收科确认,视情况加扣1-5吨、退货处理。
7.13质量要求:直径Φ≥5mm;长≤1500mm,宽、高≤800mm或长≤1100mm宽、高≤800mm,以钢筋为原料生产的压块类。
7.14拒收条件:随机取样中 非钢筋的金属制品超过 5块(含)的整车拒收 ; 表面锈蚀 ≤ 1mm, > 1mm整车拒收。
7.15 抽检时发现存在 上下分层或包芯情况,如:细铁丝、钢丝绳等钢物质(外表为高级别料型中间为次级别的料型,高级别料型包低级别料型的小压块),扣除整车重量的30%。
7.16 发现压块中明显包有土、石块等非钢物质重量 ≥3%且﹤5%认定为作弊行为,扣除整车重量。
7.17每车随机取样进行直径测定。厚度小于基准要求1/2的直接扣除。厚度大于等于基准1/2小于基准其所占比例,不合格比例<5%时不扣吨,5%≤不合格比例<10%,每降低1mm,按照不合格部分的2%扣重;≥10%时,每降低1mm,按整车2%扣重。其中非钢筋物品按扣杂处理。外形尺寸(长×宽×高)以合同要求为基准,超出100mm以内不扣吨,大于100mm小于200mm按每块扣100kg处理;大于200mm的加倍扣吨。
7.18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已卸车重量(视为故意掺假):
7.18.1故意在管状、容器等形状废钢件中加入水泥、石块等杂物的(比例<3%);
7.18.2掺入地条钢,≤1200kg的按实际数量扣除;>1200kg的视为故意掺杂,扣除本车重量;
7.18.3 其他故意掺假的行为。
7.19废钢中混有(如钢丝绳、铸铁管道、再生铁、火烧铁(炉条、炉篦、热风炉管等)、渣铁、渣钢、生铁篦子、铁合金、有色金属、矿粉、钢渣、切割渣、铁砂、油污、橡胶、珐琅、锈土、水泥、泥沙、生活垃圾等)杂质,每车杂质总量≤100kg,按杂质实际重量扣重;100kg<杂质总量≤300kg,按杂质实际重量2倍扣重; 300kg<杂质总量≤500kg 按杂质实际重量5倍扣重;杂质总量>500kg视为故意掺假,扣除本车已卸车重量。
7.20如遇潮湿或雨雪天气,可视情况对水分进行扣杂,当车厢积水严重时,可暂缓卸车,待积水排尽后,再行卸车。
7.21密封件、爆炸物等危险品处罚准则。
7.21.1 高度危险物品,如混有雷管、炸弹、炮弹、子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,直接没收并交由安全部处置。
7.21.2 中度危险品(长度大于30cm或直径大于10cm),未加工或加工不彻底(未按要求对向切开或轴向)的大中型密封件,如氧气瓶、乙炔瓶、液压缸、液化气瓶、各种汽包、灭火器、千斤顶、减震器、大托辊、机械密封件、两头封闭的钢管等,带油、水、易燃液体的油桶、油枪,未拆卸的轴承座、开孔面积不足截面积1/2的大中型封闭容器等。按5吨/件扣重处罚。
7.21.3 轻度危险品(长度小于等于30cm或直径小于等于10cm),未加工或加工不彻底的小型密封件或其他密封件,如小气包、灭蝇罐、打火机瓶、机油滤清器等;小型皮带辊、托辊,汽车烟筒等,开孔面积不足截面积1/2的封闭容器。按2吨/件扣重处罚。
7.22有毒有害及放射性超标物资。废钢铁混入医疗废物;废酸、废碱及含氟、氰、酚等化工废物;蓄电池、电子垃圾及放射性超标物资等杂物,根据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7.23残余元素富集物资。废钢铁中含有残余元素pb、Zn、Sn、Cu、As等富集物资,根据实际情况,做出处理意见。
7.24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为恶意掺假:压块内有薄铁皮、彩钢瓦、编织袋等包裹的非钢物质;其他封闭容器内装有非钢物质的;土、石块等非钢物质≥5%的。对恶意掺假行为,本次合同已送货部分全部扣除,剩余合同量终止,并做拉黑处理。
7.25湿泥:根据现场实际抽样情况,随机抽取三块,为保证钢筋压块入炉安全,避免放炮安全隐患,特制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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