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陵县殡仪馆改扩建3台火化炉大修中标结果公告
一、项目编号:WH11CG2023FW1129(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:FS34022320230783号)
二、项目名称:南陵县殡仪馆改扩建3台火化炉大修
三、中标信息
供应商名称:山东金三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
供应商地址: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泰路 10 号
中标金额:588000元
四、主要标的信息
服务类 |
名称:南陵县殡仪馆改扩建3台火化炉大修 服务范围:对3台火化炉炉膛进行大修 服务要求:重建主燃烧室炉膛:利用原火化机主燃室的框架和部分能用的附件炉膛重建。主燃室采用高铝磷酸耐火砖及碳化硅、特种结合砖等耐火材料砌筑,主燃室内配备助燃风系统及消烟风系统。 重建二次燃烧室炉膛:二次燃烧室炉膛因长时间使用,已出现漏气、漏烟现象,需拆除重建。二燃室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砖砌筑,二燃室内配备助燃风系统及消烟风系统。 更换高温防爆炕面砖:原炕面砖已腐蚀风化严重需要更换,采用高温防爆炕面砖进行替换。 更换高温炉门:原内炉门时间受高温焙烧,造成变形,导致炉膛密封性差,使炉膛氧量、风压达不到燃烧所需的必须条件,造成燃料的浪费。 更换供风管路:风箱由于使用时间长,供风管路经长时间燃烧已被高温氧化腐蚀,造成炉膛内供氧不足,使燃烧不充分,需要重新更换以利于燃烧的三大条件:风、油、压配比合理,达到燃烧充分、节能、环保的效果。 更换炉体内预热器:设备原预热器腐蚀老化,不能使用,需更换,预热器采用60×3mm耐高温材料制作,具有使用寿命长,能快速提升助燃风温度,达到助燃、强化燃烧、节能降耗、加快焚化速度、缩短焚化时间的目的。 更换电器控制系统:电器控制系统长时间使用已腐蚀老化严重,存在安全隐患,更换新的电器控制系统。 更换操作门:原操作门时间受高温焙烧,造成变形,导致存在漏烟冒火现象。 烟道清理及维修:对原烟道积灰进行清理,损坏部位进行修补。 液压传动系统检修:对进尸传动系统进行整体检修,液压系统检修,保证运行正常。(提供液压相关技术证明) 线路检修:对设备前后厅电气线路进行整体检修,保证无电气故障。 服务时间:20个日历天 服务标准: 改造后承诺指标,各功能恢复正常,连续火化:平均火化时间35~45分钟/具,平均油耗8~12升/具,且无烟无味、高效环保。 |
五、评审专家名单:刘泉、许德荣、胡君、张吾贵、汪国超
六、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:(1)如中标价低于 100 万,则代理费=中标价×1.2%;(2)如代理费计算低于 3000 元的按 3000元支付。
金额:7056元
七、公告期限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。
八、其他补充事宜
1、招标方式:公开招标
2、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:是
3、无效投标单位: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:(*2碳化硅耐火砖耐火度 、*4氧化铝空心球砖、*6炕面砖)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;
江西省一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: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*参数的检测报告;
杭州燎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:*10 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。
4、中标单位业绩:西平县殡仪馆拣灰火化机修缮;新乡市拣灰炉大修
5、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,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(异议)(网址:http://whsggzy.wuhu.gov.cn),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,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(网址:http://whsggzy.wuhu.gov.cn)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:
(一)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1、质疑人的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
2、采购人名称、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、包别号(如有);
3、被质疑人名称;
4、具体的质疑事项、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;
5、明确的请求及主张;
6、必要的法律依据;
7、提起质疑的日期。
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(需有委托授权书)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1、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;
2、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;
3、质疑材料不完整的;
4、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、难以查证的;
5、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。
九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。
1.采购人信息
名称:南陵县民政局
地址: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5楼
联系方式:汪国超 0553-6836520
2.采购代理机构信息
名称:安徽图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
地址:安徽省芜湖市苏宁环球写字楼A座510
联系方式:15905536651、18955361814
3.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马素娟
电话:15905536651、18955361814
十、附件
1.中小企业声明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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